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办法》明确,专利侵权纠纷及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赔偿等纠纷,经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行政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省法院严密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以司法方式确认知识产权行政争议调解的法律效力,全面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多元化解,共同推动湖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