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错误”是指申请文件的内容不是原本想要呈现的内容,并且除了建议更正的内容之外不可能是其他更正内容的错误。该错误对于申请人和更正该错误的主管国际单位都应当是明显的。
对于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其他后提交文件,申请人可以提出明显错误更正,但以下内容除外:
①遗漏的国际申请一项或多项内容,或者国际申请的一页或多页,即使是由于在提交国际申请时(例如复印或装订时)的明显疏忽造成的;
②摘要中的错误;
③根据条约第19条修改的错误,除非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有权许可该错误更正的主管单位;
④优先权要求或者改正或增加优先权中的错误,且更正错误可能导致优先权日期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