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是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后、但是在该届满期限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受理局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但提出这种请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受理局能够接受优先权恢复的请求,并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理由满足该受理局的标准。目前,恢复优先权要求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尽管申请人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合理理由”);一种是申请人本身并非故意错过该期限(“非故意理由”)。不同受理局对于是否接受优先权恢复请求,以及接受哪种理由的恢复,由受理局自行决定并告知国际局。
②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信函(包括相关优先权要求的信息、说明未在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相关声明和证据。
③根据受理局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各受理局就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规定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应当在优先权届满之日两个月内缴纳,但受理局可在此期限届满后将缴费期限再延长两个月。中国受理局规定的费用为CNY1000,且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