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人向作为受理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但未缴纳申请费和检索费,是否能得到国际申请号,并以该申请为优先权提交另一个申请呢?
判断一个申请是否能够获得国际申请日,是以其是否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的规定作为依据的。如果您希望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所给出的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则申请必须符合如下要求:bt365娱乐线_365bet提款条件_365游戏注册
(1)所有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个人的国籍或居所是中国;
(2)国际申请是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
(3)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4)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
(5)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如果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检索费及滞纳金,则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但这个被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仍可以作为另外一个申请的优先权。
我想咨询一下提交PCT国际申请是否一定要找专利代理机构呢?可以不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自己直接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联系申请办理吗?提交的申请文件有哪些?
2009年10月1日起,根据新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申请人可以不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直接提交PCT国际申请,也可以选择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PCT国际申请。
提交PCT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PCT/RO/101表格)、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果申请涉及氨基酸/核苷酸序列,还应包含氨基酸/核苷酸序列表、委托书等。
PCT优先权是否可延长至15个月?在什么情况下可延长?
根据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如果申请人没有能够在优先权期限内(即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提交PCT申请,可以要求恢复优先权。但提交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
申请人在请求恢复优先权时,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①已经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②有一份在优先权12个月期限内关于没有提交国际申请原因的说明。
③缴纳了优先权恢复费用(CNY1000)。
④提交了支持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提交国际申请的声明或证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合理理由”和“非故意理由”两种标准:对于“非故意理由”,申请人仅需要说明并非故意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提交国际申请,但不需要提供证据;对于“合理理由”,申请人需要说明原因,并证明尽管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是因某些合理的情况致使未能满足期限的要求,该理由需要提交声明或证据证明所说的原因。
PCT申请成功获专利,则在指定缔约国公开,并受保护,未指定的缔约国不公开,也不受保护, 是吗?
首先,PCT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布的,因此不存在在某些国家公开,在某些国家不公开的情况。
其次,根据2004年修改的细则,目前PCT申请提交时自动全部指定所有指定国。除非在国际申请提交后特别排除某些指定国,否则PCT申请自国际申请之日起,即在所有指定国享有一般国家申请的法律效力。
最后,PCT只是一个专利申请程序,而不是专利授予程序,最后的授权决定是由各个指定局作出的。故只有在指定局获得授权,才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我们专利代理机构有一个PCT申请目前还处在国际检索阶段,客户想修改说明书上的一句话,请问现在提交修改能接受吗?
在PCT国际检索阶段,除了涉及PCT细则第26条规定的形式缺陷的修改,或者涉及PCT细则第91条由于存在明显错误而进行更正这两种情况外,是没有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
如果您想修改说明书中的内容,可以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且提交根据条约第34条进行的修改。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提交的最迟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者自作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3个月,以后到期为准。